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690265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3-23 15:22:2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六盘水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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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联合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根据《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组合的总称。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超过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的部分,由受托银行补充发放商业个人住房贷款。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发放,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自行发放,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分别计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三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组合贷款以贷款申请人所购住房同时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按“申请人自愿、公积金贷款优先、商业贷款补充”的原则办理。“公积金贷款优先”是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优先发放,不足部分补充发放商业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章 组合贷款业务模式
第六条 组合贷款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协同完成。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作协议》方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委托受托银行办理,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流程进行。
第八条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独立审批办理,按商业贷款流程进行。
第三章 组合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组合贷款申请人必须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第四章 组合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受托银行确定,两项贷款每月应还本息合计不得超过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
第十二条组合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5年,最长不超过3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应相同,起止日期应一致。
第十三条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规定执行。遇国家利率政策调整时,分别按合同约定调整利率。
第五章 组合贷款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
受托银行对申请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资料分别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证明资料和证件、证明的真实性;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及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三)抵押物是否符合要求。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自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
组合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商业贷款借款(抵押)合同及其他需要签订的相关合同文本。
第十六条 抵押登记
借款人、抵押人凭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受托银行收妥抵押登记证明后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应同日发放。
第六章 住房抵押
第十八条 抵押房产须在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一)借款人应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二)抵押住房价值以房屋交易总价为准。
(三)借款人须妥善保管抵押房产,随时接受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抵押期间,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变卖或赠与。如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银行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四)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时,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置抵押物。
(五)借款人结清全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后,由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出具有关手续,向房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房产抵押登记注销。
第七章 组合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借款人可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方式还款,两种贷款的还款方式必须一致,借款人应当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受托银行收到借款人归还的贷款本息后,应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先扣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再按商业借款合同扣收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组合贷款发放一年后,借款人可选择提前结清或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的按受托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仅限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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